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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企划协会

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   

第一条 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企划协会;英文名 China Strategic Planning Association;英文缩写 CSPA。

第二条  本协会是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,承担组织企划社会化评价和资质认证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,是促进企划素质提升和推动企划才流动及就业的社会团体法人,是为中国企划队伍建设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协会的宗旨是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按照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》和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,不断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企业企划评价体系,推动社会化的企划资质评价制度建设,提高企划队伍职业化、市场化、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,推进企划市场的规范发展,为企划服务,为企业服务,为会员服务。

第四条 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,在国家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 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。

笫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:

(一)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企划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,认真落实与协会业务有关的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。

(二)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企划队伍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,为推进企划队伍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。

(三)加强企划社会化资质评价的标准化、规范化建设,推进建立社会化企划资质评价制度。遵照国家政府部门行政许可,组织开展企划社会化考核测评、资质评价和认证工作,颁发全国统一的企划资质证书,承担证书的注册、发放和年检工作,报考类别有:注册策划师、会展策划师、房地产策划师。

(四)组织编写培训教材,推动和指导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开展企划培训活动,探索企划多种培养模式。

(五)发挥社会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和推介机构的作用,充分利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资源,加快推进企划的市场化配置,完善企划市场服务体系。

(六)开展企划队伍建设的理论和学术研究,组织业务交流和讲座,推动完善企划的相关标准,开发企划评价技术。

(七)保护会员合法权益,保护策划从业人员及作品的知识产权;创建行业秩序和经营规则,提高策划咨询行业的竞争水平,同时,战略合作伙伴为协会会员提供的优惠服务,协会会员单位为个人会员为提供的优惠服务。

(八)通过举办企划沙龙、专业讲座、学术研讨、政策论坛,行业评优、评比等服务,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协会和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,组织开展境内外的学习考察、人才培训、学术交流、技术合作及举办专题展览等活动。

(九)加强与政府部门、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,共同开展业务活动,相互交流信息,提供相应服务,并积极向有关国家机关、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推荐优秀策划专业人才(个人会员)。

(十)用策划咨询的手段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,为企业发展提供可行和适用的发展思路,帮助企业挖掘潜力,不断提升竞争水平,带动和促进策划行业整体的发展与能力提升。

(十一)建立全国企划业务信息网络,根据授权开展企划相关的社会统计工作,汇集企划队伍建设相关数据,编辑出版发行会刊、年鉴、资料等出版物。

(十二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本协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内容,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。

第三章   

第七条 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
第八条 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。

(二)自愿加入本协会,自觉履行会员义务,承担会员责任。

(三)单位会员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应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
第九条  会员遴选范围:

(一)从事企划标准制定研究、宣传贯彻的组织。

(二)从事企划培训、教育、教学工作的组织。

(三)从事企划评价实施工作的机构。

(四)从事企划交流、推介的组织。

(五)从事企划相关工作的专家、学者和专业人员。

(六) 获得全国性企划社会组织颁发的中级以上证书的人员。

(七) 有企划需求的企业和个人。

第十条 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:

(一)按本协会规定提交入会申请书。

(二)本协会应在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,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入会申请,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。

(三)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同意后,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,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,纳入本协会统一编制的会员名录。

(四)会员名录中所记事项发生变更时,会员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协会,以作相应记录变更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出席会员大会,并行使审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(三)有权查阅本协会的各种文件资料,按规定程序了解本协会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。

(四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(五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法规、本协会的章程,执行本协会通过的决定、决议和各项自律制度。

(二)关心、支持本协会工作,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,按照本协会要求报送与协会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。

(三)承担或协助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
(四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。会员若侵害本协会合法权益,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,并接受本协会调查,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。
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会员资格终止:

(一)自愿退会。

(二)违反本章程规定,被取消会员资格。

(三)单位会员注销或被依法撤销的;个人会员自然死亡或受到刑事处罚的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,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处理:

(一)警告。

(二)通报批评。

(三)必要的业务制裁。

(四)暂停行使会员权力。

(五)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笫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六条 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由参加本协会的会员组成,每个会员享有一票投票权。

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。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
(三)审议批准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。
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
(五)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。

(六)决定本协会名誉职务和荣誉职务的设立。

(七)决定协会终止事项。

(八)审议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
笫十七条 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

第十八条 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,并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
首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中国企划协会筹备委员会提名。理事会换届时,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名。

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民政部批准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。理事因故缺额,单位会员理事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确认;个人会员理事由会员部研究提出接任人选,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因缺额而产生的新任理事,其任期为前任理事的剩余任期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。

(二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
(三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。

(五)决定本协会名誉职务和荣誉职务的的人选。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。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。
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
(九)对违反本协会章程、行业公约以及各项本协会自律制度和本协会决议、决定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。 

(十)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。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(含三分之二)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是本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到会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。

(二)热爱企划事业,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,在企划业务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的影响。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民政部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民政部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协会的有关重要文件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报民政部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笫二十九条 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。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。

(三)代表协会参加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。

笫三十条 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专职副会长按照分工承担本协会专项管理工作。

笫三十一条 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。

(二)协调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
笫三十二条  本协会日常工作协调机构为会长办公会。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,每月召开一次。

笫五章  资产与财务管理

笫三十三条 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:

(一)会费。

(二)捐赠和资助。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。

(四)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 

第三十七条  本协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对本协会活动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协会接受捐赠、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协会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本协会接受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向民政部报告,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条 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笫六章  章程修改

第四十三条 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协会修改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。

笫七章  终止及财产处理

第四十五条 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民政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四十八条 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笫八章   

第四十九条  本章程经       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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